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趙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十六屆縣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職責,認真抓好落實。
趙縣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趙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鎮(zhèn)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加速住有所居目標的實現(xiàn),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冀政〔2010〕104號)、《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28號)、《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受理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保安居辦〔2019〕3號)、《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2011〕68號)等相關政策依據(jù)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guī)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jiān)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組織社會力量參與,限定套型面積,按優(yōu)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元投資、市場運作;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公開透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住房公積金、總工會、稅務、統(tǒng)計、審計、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資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二)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yè)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出資獨立或聯(lián)合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轉化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存量住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及土地產權歸屬不變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員工住房困難問題。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應給予支持。以投資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取得土地前應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型結構、建設標準、設施條件和租金水平等作為土地出讓、租賃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滿足保障對象的住房需求。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通過長期租賃、購買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方式實施,鼓勵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存量商品住房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配租給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主要城區(qū)普通商品住房開發(fā)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比例由原來的10%降低5%,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無償交付給政府。棚戶區(qū)和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建設要求
(一)套型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要與該項目的其他住房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驗收、統(tǒng)一管理。項目竣工聯(lián)合驗收時,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為聯(lián)驗部門,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實情況出具意見,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合同》約定的,不予通過綜合驗收,相關管理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標準按《石家莊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室內裝修標準》執(zhí)行。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十條 由縣政府直接出資新建、收購和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趙縣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名下,由其進行管理。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名下,由投資單位進行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所有權證附記“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 資金籌集、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可從下列來源中列支:
(一)國家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及省、市以獎代補資金;
(二)縣財政預算和地方債券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三)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五)政府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實行產權多元化回收的建設資金;
(六)處置政府產權房屋收益應當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七)公共租賃住房收取的租金扣除維修費和管理費后剩余部分;
(八)企業(yè)債券、商業(yè)貸款;
(九)個人、社會捐贈;
(十)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可按規(guī)定統(tǒng)籌使用。
第十二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財政部門,應對公租房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平衡本級預算。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等各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可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總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雙方簽訂租賃協(xié)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yè)稅、房產稅優(yōu)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對象及保障方式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鎮(zhèn)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無力通過市場來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類保障。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縣政府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fā)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政府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七條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保障的面積標準為人均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縣政府根據(jù)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shù)量、結構等因素實時調整并公布。
第十八條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根據(j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等分類情況由縣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城鎮(zhèn)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當?shù)爻擎?zhèn)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當?shù)爻擎?zhèn)實際居住;
(二)申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界定標準由縣政府逐年對社會公布執(zhí)行;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shù)×30平米,如果得數(shù)小于等于零,則均按零計算。
如果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按上述公式進行核定。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縣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
(四)單身申請人(含離異、喪偶)須滿35周歲;
第二十條 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地城鎮(zhèn)常住戶口,且在本地城鎮(zhèn)實際居住;
(二)申請人家庭在縣城區(qū)內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三)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單身申請人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縣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
第二十一條 新就業(yè)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縣常住戶口或持有就業(yè)地居住證;
(二)持有全日制大中專以上院校畢業(yè)證,畢業(yè)未滿5年。持有趙縣人才綠卡(B、C卡)的申請人按照新就業(yè)職工申請,不受“畢業(yè)未滿5年”限制。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城區(qū)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單身申請人須滿18周歲。
(六)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一年內任意一月在城鎮(zhèn)繳納養(yǎng)老保險。
申請人父母為申請地城鎮(zhèn)戶籍的,必須符合住房困難條件,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縣常住戶口1年以上或持有就業(yè)地居住證滿6個月;
(二)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一年內連續(xù)6個月在城區(qū)繳納養(yǎng)老保險。
(四)本人及配偶在城區(qū)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單身申請人須滿18周歲。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資料
(一)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家庭
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需要填寫《趙縣住房保障審批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明: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頁。
(2)父母(含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證。
父母離異的,提供法定撫養(yǎng)一方的身份證;沒有明確撫養(yǎng)關系的,提供與其有血緣關系的父母信息。
父母或子女去世的,提供死亡證明。
2.戶籍證明:申請人戶口簿主頁及全部家庭成員戶口頁。申請人是集體戶口的,無需提供戶口簿主頁。
3.婚姻證明:當前婚姻情況資料。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未婚單身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證明。
4.收入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民政部門當年出具的低收入認定資料。
5.居住證明(提供以下任意一項即可):
(1)房產證或自有產權的證明。
(2)申請家庭租住單位宿舍或集體公房的,需出具申請前一年內任意一月的租金繳納證明;
(3)租住社會住房的,出具《租賃備案表》;
(4)租住村證房或單位產權房的,由村委會或其指定部門出具的租房證明或產權單位證明;
(5)借住、與父母或子女同住的,出具由房屋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的《同住(借住)證明》和房產證復印件。
(6)住保障房的,需出具縣保障房保障部門出具的《誠信證明》。
6.其他資料:烈士遺屬、優(yōu)撫對象、市級以上見義勇為、特困職工、一二三等殘疾、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人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證明資料。
(二)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需要填寫《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頁。
單身申請人提供父母身份證;60(含60)歲以上單身申請人無需提供父母信息。父母離異的,提供法定撫養(yǎng)一方的身份證;沒有明確撫養(yǎng)關系的,提供與其有血緣關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
2.戶籍證明:戶口簿主頁及申請家庭成員戶口頁。申請人為集體戶口的,無需提供戶口簿主頁。
3.婚姻證明:當前婚姻情況資料。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未婚單身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證明。
4.收入證明:全部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的《收入證明》,附銀行流水;現(xiàn)金發(fā)放的,附工作單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細原件。
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相關證明。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
5.居住證明:參照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類型,提供申請人在主城區(qū)實際居住的證明資料。
(三)新就業(yè)職工
新就業(yè)職工申請住房保障,需要填寫《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頁。
單身申請人提供父母身份證;父母離異的,提供法定撫養(yǎng)一方的身份證;沒有明確撫養(yǎng)關系的,提供與其有血緣關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丟失不能補辦的,由申請人書面說明有關情況。
2.居住(戶籍)證明:
(1)持居住證申請的,申請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證,無需提供其他居住證明資料。
(2)持本縣戶口簿申請的,申請人須提供戶口簿主頁及申請家庭成員戶口頁(申請人為集體戶口的,無需提供戶口簿主頁),并參照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類型,提供居住證明。
3.婚姻證明:當前婚姻情況資料。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未婚單身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證明。
4.在職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5.學歷證明:全日制大中專及以上院校畢業(yè)證書或人才綠卡。
6.社保證明:申請當月前一年內任意一個月在城鎮(zhèn)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證明。
7.單位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8.勞務派遣: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yè)的申請人,需提供勞務派遣的相關資料。
(四)外來務工人員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需要填寫《趙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頁。
單身申請人提供父母身份證;父母離異的,提供法定撫養(yǎng)一方的身份證;沒有明確撫養(yǎng)關系的,提供與其有血緣關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丟失不能補辦的,須由申請人書面說明有關情況。
2.居住(戶籍)證明:
(1)持居住證申請的,申請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證,無需提供其他居住證明資料。
(2)持本縣戶口簿申請的,申請人須提供戶口簿主頁及申請家庭成員戶口頁(申請人為集體戶口的,無需提供戶口簿主頁),并參照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類型,提供居住證明。
3.婚姻證明:當前婚姻情況資料。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未婚單身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證明。
4.收入證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的《收入證明》,附銀行流水;現(xiàn)金發(fā)放的,附工作單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細原件或復印件。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
5.社保證明:申請人申請當月前一年內連續(xù)6個月在城鎮(zhèn)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證明。
6.單位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7.勞務派遣: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yè)的申請人,需提供勞務派遣的相關資料。
(五)其他資料
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市級以上見義勇為人員、優(yōu)撫對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證明資料。
(六)資料要求
1.個人證件需核實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單位證件只需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其他證明資料需提供原件。
2.受理審核部門必需嚴格按照規(guī)定收取資料,應對申請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核、真實性進行擔保。不得人為增加未明確要求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1)低保、低收入家庭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2)低保、低收入家庭離婚不足2年的;
(3)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家庭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4)領取城鎮(zhèn)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規(guī)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5)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低保、低收入家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7)興建、購買商業(yè)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xiàn)有住房的;
(8)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9)家庭成員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人員,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10)配租成功的家庭放棄入住或退房未滿2年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11)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進入配租范圍內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肢體和視力一二三級殘疾人員、烈士遺屬、優(yōu)撫對象、特困職工優(yōu)先進行配租。
進入配租范圍內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中持有人才綠卡的特殊人才、復轉軍人、優(yōu)撫對象、市級以上見義勇為等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可直接作為輪侯批進行配租。
第二十六條 保障程序
(一)城鎮(zhèn)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持《趙縣公共住房保障申請表》到戶籍所在居委會申請,居委會通過入戶調查、調檔核查等形式,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在轄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將申請材料、資格審核結果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報縣住建局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
(二)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持《趙縣公共保障房申請表》由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受理;人才綠卡持有人按照新就業(yè)職工類型,由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受理申請;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yè)的申請人,由用工單位注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受理。
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調檔核查等形式,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將審核結果在轄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將申請材料、資格審核結果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報縣住建局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
縣住建局牽頭,民政、公安、人社、稅務、公積金、行政審批、不動產等部門進行聯(lián)審聯(lián)查后,對復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環(huán)節(jié)。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jù)保障類型及房源情況制定年度分配方案,通過抓號或搖號等方式,按照不同的保障類型確定申請人抓號(搖號)順序。申請人持分配結果,與縣住建局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簽訂《趙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由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已配租但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二)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三)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發(fā)改部門會同住建部門、財政部門依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綜合所在區(qū)域、居住環(huán)境、住房條件和配套設施等因素公布市場租金標準。承租人按照其承租房屋的市場租金核減政府補貼后的差額部分繳納房租。政府補貼標準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之內100%補貼、保障面積之外80%補貼。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之內90%補貼,保障面積之外的不予補貼。租住的面積小于保障面積的,補貼標準按照實際租住的面積給予補貼。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保障對象租住的保障房按市場租金的30%補貼。租金標準執(zhí)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shù)、結構朝向和地段位置等因素。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應當及時向當?shù)刈〗ú块T報告并主動退出。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承租家庭每年要參加復核,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xù)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要退出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四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因經濟狀況、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因素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原來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其他類型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保障類型轉化,經縣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類型轉化為其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類型。保障類型轉化只涉及補貼標準的變化,其租住的保障房不變。
第三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轉化程序:
申請: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簡稱申請人)向街道辦事處受理部門提出轉化申請,經其核實后報縣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只有在年度復核時,才可提出轉化,但因舉報或有關部門查實的除外;
審批:縣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審核通過的家庭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準其申請;
合同變更:保障對象依據(jù)縣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核準結果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房租及補貼:租金標準及補貼按縣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核準的新的保障類型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不得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承租人提供物業(yè)管理。物業(yè)管理費用按照小區(qū)物業(yè)統(tǒng)一收費標準執(zhí)行。租賃期間所發(fā)生的水費、電費、燃氣費、采暖費、有線電視費、物業(yè)服務費等使用費用均由租戶自己負擔。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根據(jù)租賃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居委會工作人員實地入戶調查時,承租人拒不配合調查的;
(五)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住建局經濟適用房發(fā)展管理中心責令其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租金,并在誠信體系中載入其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申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停止該單位1-5年申報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對于該單位提出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1.5倍計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在誠信體系中載入其不良記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內均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十一條 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