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局政務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公開應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漏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是否公開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本局公開的政務信息包含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五條 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
(一)部門及內設機構(含下屬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職責和聯系電話;
(二)與部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及其他規(guī)定;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行政執(zhí)法公開承諾及行政處罰的程序;
(五)需要讓群眾清楚、明白的有關事項和群眾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處理;
(六)需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或采用聽證程序制訂的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七)本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
(八)交通管理工作動態(tài);
(九)其他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網站、政務公開欄媒體、發(fā)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群眾公示。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衛(wèi)生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當面口頭申請;提出口頭申請的,應制作申請筆錄,并經申請人確認。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
第九條 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政務公開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